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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77111号“COSMEW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8 16:16 阅读()
异议人:科思谜瓦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古拉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思谜瓦克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古拉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7577111号“COSMEW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SMEWAX”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展会照片、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将“COSMEWAX”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于“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或与之相关的行业中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77111号“COSMEW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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