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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3750号“氧新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4 09:07 阅读()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新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新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133750号“氧新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氧新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59097号、第28736943号“新氧”,第29917172号“新氧颜救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3750号“氧新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