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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60771号“回味儿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9 08:48 阅读()

  异议人:周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化胖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衢州永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博对被异议人开化胖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7160771号“回味儿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回味儿时”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饼干、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107690号“回味儿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60771号“回味儿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