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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发布于 2021-05-19 08:35 阅读()

上诉人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410517486.6、名称为“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青松公司认为,其系氟氧头孢钠保密制备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民公司获取该工艺后,未经青松公司许可使用该保密工艺申请并获得涉案专利权,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青松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民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来自于青松公司在双方履行《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中提供的保密技术信息,故判决驳回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青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涉案专利由青松公司和华民公司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