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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65233号“新东方 XDF.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04 15:21 阅读(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65233号“新东方 XDF.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5061号商标、第37282493号商标、第33165361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8637号商标的所有人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4037号商标、第15086140号商标、第21562934号商标、第3131523号商标、第11681458号商标、第18105915号商标、第30718275号商标、第3308840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