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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39601号“二十四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11 15:08 阅读(

  申请人:大连西岗二十四格艺术教育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39601号“二十四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91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二十四格电影节、微博、宣传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