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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58591号“探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5-11 11:28 阅读()
申请人:深圳市甘棠明善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强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3日对第35858591号“探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751098号“探鱼”商标、第13207684号“探鱼”商标、第16827139号“探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南京信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抢注了大量他人商标,并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相关页面截屏、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推广、维权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南京信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上,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2020年5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二、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
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有20件商标,其中18件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其中有“小尾羊”、“陶陶居”、“利苑”、“萨莉亚”、“炉鱼”、“八合里海记”“将太无二”等商标。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探鱼”商标在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啤酒、自助餐厅、餐厅等商品/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探鱼”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还申请注册了近19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大部分与餐饮品牌相同,如“小尾羊”、“陶陶居”、“利苑”、“萨莉亚”、“炉鱼”、“八合里海记”“将太无二”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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