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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某陷入名誉侵权案

发布于 2021-05-29 09:05 阅读()

基本案情
 
 
张某某、李某某在接受某月子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务后,先后在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对该公司发表差评,指责月子中心空间小、管理不规范、月子餐有偷工减料嫌疑等。某月子公司认为李某某、张某某发布的差评属于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张某某、李某某有权在大众点评网对某月子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批评、评论。鉴于消费者对服务感受的主观差异性,难以认定其评论内容为虚假,该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张某某借在大众点评网发布评论之机实施了诽谤、诋毁等损害某月子公司名誉的行为。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驳回某月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严格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规定,强调消费者发布网络差评应以不虚构事实、不恶意诋毁为底线,对经营者提出了允许消费者对其服务本身进行批评,并予以必要容忍的要求,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诽谤、诋毁提供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