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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易传媒公司被诉侵权
发布于 2021-05-09 08:46 阅读()
基本案情
骑士公司经曾某授权,取得了案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骑士公司发现网易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该文章,故起诉请求网易传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0元。网易传媒公司抗辩作者在文末标识“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原文链接,商业转载请联系”,网易传媒公司使用案涉内容并非商业转载行为,无需取得作者单独授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曾某在案涉作品的发布页面所标注的内容表明使用者构成的免责情形应为:指明作者及链接,或者按商业使用取得转载授权。该案中,网易传媒公司为市场商业主体,且在案涉文章页面有商业宣传字样,应属于商业使用,需要取得授权。故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案涉文章的部分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结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传播成本和被告的侵权情节等,法院判决网易传媒公司赔偿骑士公司500元。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如作品权利人对于作品使用明确了相应的免责情形,则公众在使用该作品时,应严格按照按权利人的要求进行,如超出相应的范围,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理对于鼓励作者对作品进行分类传播,保护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利益有一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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