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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公司网络侵权案
发布于 2021-06-03 07:43 阅读()
基本案情
中维公司经受让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发布了案涉作品,中维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搜狐公司删除案涉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搜狐公司辩称案涉作品均为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该案中,搜狐公司虽然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但其提交的用户信息仅包含账号ID、账号名称与创建时间,并没有用户的真实信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进而不能证明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结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传播成本、原告取得权利作品后的利用方式和被告侵权情节等,2020年7月6日,法院判决搜狐公司赔偿中维公司700元。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往往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双重属性。认定侵权责任应当以具体行为的性质为依据,须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对互联网平台的身份属性作出具体判断。该案厘清了互联网平台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对规范平台责任,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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