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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37005号“家长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15:00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唐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唐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937005号“家长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长营”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收银机;电传真设备;蓄电池;动画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63774号“学而思家长”、第14690184号“学而思家长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65034号“家长邦”、第15090974号、第18949081号、第22850430号“家长帮”、第22563047号“学而思家长”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眼镜;动画片”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37005号“家长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