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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79275号“四季秀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14:56 阅读()

     异议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峰
  异议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379275号“四季秀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季秀场”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船只出租、汽车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7771号“FOUR SEASONS”、第1400791号“四季”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车辆租赁、船只出租、巡航安排”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2类“旅馆”等服务上的第1406872号“四季”、第793961号“FOUR SEASON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鉴于被异议商标之文字“四季秀场”与异议人中英文商号“四季”或“FOUR SEASONS”存在一定差异,可以区分,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79275号“四季秀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