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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2188号“神彩净优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14:44 阅读()

     异议人: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神彩泛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神彩泛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672188号“神彩净优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彩净优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防冻液、制动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44508号“优驰”商标、第34344676号“道达尔优驰”商标、第21289547号“道达尔 优驰 TOTAL EXCELLIU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润滑剂用化学添加剂、燃料用化学添加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优驰”,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72188号“神彩净优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