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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8624号“未名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2 09:56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山东未名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山东未名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028624号“未名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名岛”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帽;围巾;腰带;鞋;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11号“未名”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81765号“未名湖”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特有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28624号“未名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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