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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
发布于 2021-06-01 09:43 阅读()
对于被告人在审理阶段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等第三方平台的电子数据,能与侦查机关现场缴获的手机、电脑提取的相关数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被告人抓获之后,由其家属、辩护人提交的前述电子数据,应由侦查机关进一步核实,无法核实真实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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