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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30268号“名集优品MINGJIYOUP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1 09:15 阅读()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淘集(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名淘集(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30268号“名集优品MINGJIYOUP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集优品MINGJIYOUP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8410号“MINISO”、第13604850号、第16294427号“名创优品 MINIS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杯垫;订书机;文具”等。虽然异议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商标不近似,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604462、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及图”商标给予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可以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30268号“名集优品MINGJIYOUP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