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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4755号“雅风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1 09:09 阅读()

 
  异议人:东莞市雅风轩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岳秀鹏
  异议人东莞市雅风轩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岳秀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2324755号“雅风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风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第38004971号“ 雅风轩 YARFASHION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5月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雅风阁”申请日期2018年7月18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62244号“雅风轩”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异议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基本相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24755号“雅风阁”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