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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45522号“聚仙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1 08:47 阅读()

  异议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建辉
  异议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建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45522号“聚仙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仙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71343号“仙乐”、第18477500号“仙乐健康 SIRIO及图”、第22002794号“仙乐健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等。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0784号“SIRI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虽然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商标不近似,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45522号“聚仙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