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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4370号“呼辣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9 09:26 阅读()

  异议人:郭志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志瑞对被异议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54370号“呼辣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呼辣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烹饪用蛋白、食用面筋”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呼辣圈”使用在“烹饪用蛋白、食用面筋”等商品上,已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适用的前提应是商标的注册与使用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本身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对我国经济文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54370号“呼辣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