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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31063号“普者黑 PUZHEHEI TRAV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14:37 阅读()

  异议人:云南普者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以平
  委托代理人:河北富世明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普者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熊以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931063号“普者黑 PUZHEHEI TRAV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者黑 PUZHEHEI TRAV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腰带;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75872号“普者黑 PUZHEHEI TRAVEL及图”、第9876288号“普者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睡眠用面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虽文字构成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612916号“普者黑大洒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图形为异议人所独创,该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在普者黑景区及相关商品销售过程中被广泛使用。被异议人的经营场所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对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24575872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对于被异议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31063号“普者黑 PUZHEHEI TRAV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