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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5960号“会稽兰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31 14:15 阅读()

       异议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丹石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丹石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415960号“会稽兰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会稽兰亭”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4370号“会稽”、第934143号“兰亭”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葡萄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会稽”和“兰亭”,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15960号“会稽兰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