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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87311号“开课吧 Kaike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8 14:29 阅读()

  申请人: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伍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7311号“开课吧 Kaike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经过特殊设计的、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具有较强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母公司企业信息、“开课吧”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开课吧”具有“开始讲课、开始课程”等含义,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