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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14246号“修罗武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3 09:37 阅读()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4246号“修罗武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256978号“修罗武神”商标、第13675017号“修罗战神”商标、第34878356号“修罗战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签约作品名称,引证商标二、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无效宣告及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修罗武神”与引证商标一“修罗武神”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以外的电影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