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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58831号“万福金安浓缩络合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06 07:48 阅读()

     申请人:南京万福金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58831号“万福金安浓缩络合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723号“萬福金安及图”商标、第3091820号“万福金安”商标、第3686025号“万福金安”商标、第916728号“萬福金安及图”商标、第3686020号“万福金安及图”商标、第3686021号“萬福金安F&A及图”商标、第3686023号“万福金安及图”商标、第3686027号“萬福金安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故引证商标一至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47064号“万福金正锡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声明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引证商标一至八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较为相近,不能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八权利人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据,故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万福金安/萬福金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浓缩络合氯”,指定使用在人用药、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