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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7254号“波依衣BOYI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3:21 阅读()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燕波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史燕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7887254号“波依衣BOY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波依衣BOYI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洗烫衣服;修补衣服;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皮毛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亚麻制品;干洗;服装翻新;家具保养;修鞋;钟表修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第23745401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5类“服装;T恤衫”等、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332505号“BOY BY BOY”商标、第37018942号“BOY LONDO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7类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干洗”,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87254号“波依衣BOYI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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