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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13651号“DREAMSUP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0 10:22 阅读()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育钦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育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0413651号“DREAMSUP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EAMSUP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钱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73061号、第4020141号、第169133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鞍具”等。在案证据显示,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首字母“D”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构思、表现形式等方面较为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包括“华韦及图”“香怡宝CESTTBOM”“吉普世嘉”“至尊保马”“金大拱门MGONDOOR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13651号“DREAMSUP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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