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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40014号“FUEK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6 07:36 阅读()

  异议人:不易糊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柔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不易糊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州柔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法俫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1140014号“FUE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EK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口香水;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480515号“FUEKINORI”、第8606231号“FUEKINORI KOGYO CO.,LT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剂;化妆品;化妆用雪花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本案原商标申请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有多家企业对其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原商标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40014号“FUEK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