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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23927号“纤纯简爱”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4 10:13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朴诚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荣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朴诚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荣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423927号“纤纯简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纤纯简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膳食纤维;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卫生护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80784号“简爱及图”、第16927496号“简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6896号“简爱及图”、第32044297号“简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膳食纤维;减肥茶;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简爱”,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23927号“纤纯简爱”商标在“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膳食纤维;减肥茶;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