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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18989号“纤简爱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0:05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朴诚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荣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朴诚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荣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9418989号“纤简爱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纤简爱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乳清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36986号、第16927496号“简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米浆(牛奶替代品)”、第32类“乳清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简爱”,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18989号“纤简爱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