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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78446号“眼睛歌莉娅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7 07:45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龙辉
  异议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龙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6978446号“眼睛歌莉娅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眼睛歌莉娅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19230号“GLORIA”,第1303495号“歌莉娅GELIYA”,第5902654号、第34342298号“歌莉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裙子;套服;毛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衬衫;裤子”商品上的“歌莉娅”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歌莉娅”,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78446号“眼睛歌莉娅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