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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58516号“南林NANL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0 12:43 阅读()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林业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仁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58516号“南林NANL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4921号决定,于2020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中已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审商标注册情况;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实物照片;3、家具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上述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属于象征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0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餐具柜、办公家具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其为台州市力创家居有限公司的法人,其许可该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可证明台州市力创家居有限公司与黄岩集成隆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南林NANLIN”办公家具购销合同并有相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办公家具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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