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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413452号“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3 12:46 阅读()
申请人:上海昊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3452号“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5874号“侍 居酒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异议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1年1月5日被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侍”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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