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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09693号“丹儿宝 DAN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07 09:17 阅读()

  申请人:江苏美之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赛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5409693号“丹儿宝 DAN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2973号“丹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娩褥垫、失禁用垫单、口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吃药用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丹儿宝”与引证商标“丹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