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0156450号“优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6 16:06 阅读()

  异议人:河南柏思芙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江新区轩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柏思芙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赣江新区轩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0156450号“优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茁”指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食物保温容器;刷子;饮用器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41969号、第26152121号、第26149206号、第26147158号“优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纸;文具”等、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第30类“咖啡;茶”等、第31类“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56450号“优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