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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79828号“无线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4 15:52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时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时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879828号“无线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线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82495号“无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针织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79828号“无线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