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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81772号“主宰传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3:52 阅读()
异议人一: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引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引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81772号“主宰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主宰传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 异议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2650号、第7698295号、第23655012号“传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书籍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厅服务;娱乐信息;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目的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教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对象、内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81772号“主宰传奇”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厅服务;娱乐信息;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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