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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0634号“E 2”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4 13:46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辅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国芳
  异议人广州市辅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国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7880634号“E 2”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 2”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成品衣;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5276号“F 2”商标、第6989871号“FZ”商标、第7590486号“F2”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衬衫;T恤衫;皮制服装;运动衫”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80634号“E 2”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