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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86706号“潜巛水巜艇 QIANCHUANSHUIKUAIT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2 13:26 阅读()

        异议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俊花
  异议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俊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9986706号“潜巛水巜艇 QIANCHUANSHUIKUAI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潜巛水巜艇QIANCHUANSHUIKUAITING”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建筑石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857136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认为其引证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SUBMARINE”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我局在本案中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86706号“潜巛水巜艇 QIANCHUANSHUIKUAI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