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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驳回的商标能否继续使用

发布于 2021-04-21 10:21 阅读()

    【案情回放】
 
  广州甲企业于2010年10月向商标局申请了一个“中华时匠”的文字商标,申请于14类的珠宝首饰和钟表类商品上,于2011年3月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是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之一规定,将含有“中华”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故商标局依法驳回申请,甲公司就申请被驳回后能否继续在原有基础上使用或者如何修改才增加申请成注册商标的几率提出了疑问?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别亮律师,律师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先要弄清楚商标的使用禁忌和申请注册上的法律障碍,才能理解商标申请前能否具备可用性以及商标被驳回后继续使用是否有其他法律风险。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共列举了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也就是说单位或者个人有使用所列举商标情形的,那么本身使用行为就是违反的法律,这种商标申请注册是会被驳回的,不仅不能注册而且不得使用,倘若有这类商标的持有人去印制的,印制者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同时《商标法》第十一条列举了三类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就是说可以作为普通的商标使用但是不能得到等同于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即便申请被驳回,依然可以继续使用。
 
  那么本案中上述商标被驳回申请,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理由在于:这类标志的商标使用和注册,可能有损我国的国家尊严和形象,容易形成他人对这类标志的不公平占有,除此之外还会妨碍我国行使管理国家特有标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如外国人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还易使公众对使用这类标志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所以驳回申请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从《商标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有多种,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前评估自己商标的可注册性,以及在应对驳回后继续使用商标的法律风险上要采用有效的策略:
 
  首先,要充分的评估自己的商标是否有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十、十一条之规定,若商标申请有可能会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被驳回的,一般申请前予以适当修改商标是合理、经济的选择,若是违反第十一条,不寻求注册后法律保护的,一般可以继续使用。
 
  从实践中看,一般情况下占据的驳回情形多数是:疑似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才被驳回申请,商标局援引《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种情况下,最好参考引证商标,结合类别及商标本身相似度评估下复审的风险和成功几率。很多情况下,公司没有商标战略的布局,都是使用多年,产品质量得到一定规模客户的认可,企业有做大做强的想法时,才考虑注册申请,此时企业已经做了一定的资源投入,不得不继续使用,若申请后遭驳回,如果经评估后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比较高,建议参加驳回复审,这样可以依法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否则公司面临的将是更改使用几年的商标,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个损失远比复审费用要高的多。如果跟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度太大,可能复审维持几率过大时,可以考虑修改申请商标,毕竟工商局查处时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高额罚款,或者在民事侵权中可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另外,商标申请人也要从侧面积极打击各种抢注的行为,从民事诉讼角度利用企业字号在先权利、被抢商标三年不用可以撤销等维护自己商标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