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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58819号“慧满分HUIMANF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6 08:56 阅读()

        异议人:上海健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海小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健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海小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158819号“慧满分HUIMANF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慧满分HUIMANFE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替他人设计和创建网站;创建互联网网站;手机软件更新;手机软件设计;主页和网站设计;网站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32107号、第33709983号“慧满分HUIMANF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41类“培训;提供娱乐设施;书籍出版”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58819号“慧满分HUIMANF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