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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37479号“雪域新莎XUEYUXIN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08:43 阅读()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337479号“雪域新莎XUEYUXINSH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新莎XUEYUXINSH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浴液;香皂;护肤霜;香精油;祛斑霜;香料;面霜;芳香剂(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30895号、第20176849号“雪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化妆品”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37479号“雪域新莎XUEYUXIN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