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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23094号“奥肌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08:28 阅读()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荣英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荣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5723094号“奥肌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肌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非医用洗浴制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45781号、第17028499号“奥之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上光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23094号“奥肌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