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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1524号“YWM YAN WEN M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5 09:18 阅读()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文明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颜文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291524号“YWM YAN WEN M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WM YAN WEN M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假发;衣领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57310号“图形”、第256985号“图形”、第692927号“DIADOR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DIADORA”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该部分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91524号“YWM YAN WEN M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