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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2652号“A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9 09:03 阅读()
异议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庆润滑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大庆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832652号“A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IA”,指定使用于第1类“电池充电用酸性水;原电池盐;制动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0181号、第8670180号、第8670179号“A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16类“日历;图表;信封(文具)”、第35类“会计;审计;簿记”、36类的“保险统计;银行;经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3004220号“AI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32652号“A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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