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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442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3 14:08 阅读()
申请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442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1429号“白天鹅宾馆 WHITE SWAN HOTEL及图”商标、第3007203号、第3007119号、第43886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四法律状态待定,恳请贵局结合上述商标撤三结果再行审理。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1、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在先有效商标。2、鉴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图形或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射箭用器;圣诞树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球拍用吸汗带;钓鱼用浮子;动游艺车;玩具汽球;棋(游戏);运动球类;健美器;游泳池(娱乐用品);护腰;旱冰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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