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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929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2 13:33 阅读()
申请人:杭州猪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88809号“猪铺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不具有关联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猪铺网”使用在商业信息代理、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其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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