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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32600号“泊净雅POJ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6:32 阅读(

     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品天下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异议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品天下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732600号“泊净雅POJ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泊净雅POJY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沐浴乳;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12865号“珀莱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剂;清洁制剂;上光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3152号“珀莱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鞋油;磨光制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13264号“珀莱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乳;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8950号“珀莱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上光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32600号“泊净雅POJ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