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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6416号“竹一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4 13:57 阅读()
异议人:龙门县龙华镇竹一味美食店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丰依竹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门县龙华镇竹一味美食店对被异议人广州丰依竹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126416号“竹一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一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明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竹一味”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26416号“竹一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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