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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2115号“TINP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6 13:25 阅读(

        异议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克劳德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克劳德克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672115号“TINP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NPO”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餐巾;食品用纸制装饰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1533号、第676775号、第7315116号“TEMP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手帕;面巾纸;卫生纸”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72115号“TINP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