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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4233号“ASPR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5 13:14 阅读()
异议人:爱丝普蕾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中太
异议人爱丝普蕾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中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944233号“ASPR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PREY”指定使用在第42类“手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6101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2631号“ASPRE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第35类“为了他人的利益,将各种商品集中在一起,使得顾客能够方便地见到这些商品,并且通过综合商品互联网网站来购买这些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44233号“ASPR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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